個稅調整后,有很多人在公眾號后臺問小編:
個稅調整后年終獎該如何發放?怎樣發放才能避坑?
當當當~~~答案就在下方啦~~~
1/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計算繳納工資個稅,按照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表,還是“一個月一個月的算”,并沒有說“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”,也就是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是存在的。
2/ 自2019年1月1日起,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(工資、薪金所得、勞務報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),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,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、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,為應納稅所得額。
至于,2019年1月1日起,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是否存在,真的不知道!等政策明確。
如果不存在,可能會變向增加以年終獎為主要來源的個人的個稅稅負。
3/ 建議發年終獎“等會”
在不考慮當月發放工資的情況下計算年終獎個稅(即假設當月扣除三險一金工資超過5000元),年終獎金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。
【心急狀態下】如果9月份發,適用3500元舊的費用標準和舊的稅率表
(1)應納稅所得額=年終獎金額=140,000.00
(2)平均每月=應納稅所得額÷12
=140,000.00÷12
=11,666.67
(3)平均每月11,666.67,參照2018年10月前稅率表,得到稅率25%,速算扣除數1,005.00
應納稅額=應納稅所得額×適用稅率-速算扣除數
=140,000.00×25%-1,005.00
=33,995.00
(4)稅后年終獎=稅前年終獎-應納稅額
=140,000.00-33,995.00
=106,005.00
按照公布《個人所得稅法》修改方案,如果在10月份以后發,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表
(1)應納稅所得額=年終獎金額=140,000.00
(2)平均每月=應納稅所得額÷12
=140,000.00÷12
=11,666.67
(3)平均每月11,666.67,參照修正案公布稅率表,得到稅率10%,速算扣除數210.00
應納稅額=應納稅所得額×適用稅率-速算扣除數
=140,000.00×10%-210.00
=13,790.00
(4)稅后年終獎=稅前年終獎-應納稅額
=140,000.00-13,790.00
=126,210.00
沒有對比沒有傷害
稅后年終獎相差=126,210.00-106,005.00=20,205.00
或個稅多繳額=33,995.00-13,790.00=20,205.00
提醒一下,年終獎(不考慮當月發放工資的情況下)10萬元,個稅多繳額9655元。
4/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,對每一個個人納稅人,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(國稅發〔2005〕9號文件)
2018年度已經發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企業您就“飄過”(沒有年終獎的企業在藍天上飄過,有點高)
至于2019年1月1日起,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是否存在真的不知道,屬于2018年還沒有發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企業,一定要好好珍惜“只允許采用一次”的機會,過期不候。
5/ 多發一元錢,年終獎多繳個稅8.8萬元的!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表的年終獎“坑”表如下: